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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项《节能法》配套国家标准于2008年6月1日起陆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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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国家标准委制定了46项与《节能法》配套的国家标准并于2008年4月18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此次发布的46项国家标准,包括22项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5项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11项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准;8项能源计量、能耗计算、经济运行等节能基础标准。其中新制定国家标准37项,修订国家标准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36项。 从内容上看,22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涉及火力发电、钢铁、有色、建材和石油化工五大行业22类高耗能产品,规定了粗钢等钢铁行业、铜冶炼等有色行业、平板玻璃和水泥等建材行业、合成氨等化工行业和燃煤发电机组等电力行业的企业单位产品的能耗限定值、新建准入制和能耗先进值;5项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涉及到轻型商用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规定了燃油消耗量限值和测试方法;11项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标准涵盖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电磁炉、变频空调、多联式空调、计算机显示器、静电复印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外部电源、清水离心泵,规定了这些产品的能效限值、等级和节能评价值门项节能基础标准规定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能耗计算方法、以及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等内容,为解决我国能源计量基础薄弱、统一能耗计算口径、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奠定了技术基础。 这46项标准是在充分借鉴和参考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先进技术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产品的节能技术的实际,经过大量的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些国家标准的实施,将为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技术支撑,在有效贯彻《节能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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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6/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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